2012-3-1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的規定,現對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發生以清單申報、專項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分別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1)、《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2)。專項申報按照《25號公告》的要求,應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由主管地稅機關對上述材料完整性進行案頭審核,企業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主管地稅機關應要求其限期改正,企業在限期內未改正或拒絕改正的,主管地稅機關不予受理。
二、總機構所屬的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的二級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時,應在年度終了后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及總機構分別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
三、總機構的申報方式按照《25號公告》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