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該外資企業同其國外母公司簽訂協議,引進某項專有技術用于核心部件的生產。每年都要支付一筆技術服務費直至期滿。合同約定:技術轉讓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轉讓方承擔,在接受方對外支付時代扣代繳。那么,在對外支付技術轉讓所得時要代扣代繳哪些稅費?稅率是多少? 首先,該項所得要代扣代繳增值稅。“營改增”前,境外企業取得技術轉讓所得要由支付人代扣營業稅:“營改增”后要代扣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因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營改增”試點地區,所以要代扣增值稅。財稅〔2011〕111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服務屬于“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增值稅稅率為6%.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 稅率)×稅率。
其次,該項所得要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所得,應由境內的支付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10%.技術轉讓所得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應以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規定;非居民企業確定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所得,在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營改增”前,在計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時是不允許扣除營業稅的。“營改增”后,在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時要以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全額×1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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