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13]34號 2013-1-25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稱納稅人在注冊地以外的省內其他地區承接政府發包的勘察、設計等工程合同時,當地政府往往要求其在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繳納稅款,否則拒付工程款項,導致納稅人只能在服務購買地按3%征收率開票繳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等文件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納稅人承接外地發包的勘察、設計等工程合同,應按規定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勞務購買地主管國稅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規向異地固定業戶設計企業征收增值稅;
已征收的稅款,應在本通知下發后30個工作日為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