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就《暫行辦法》中所規定的事項,在實務操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探討如下:
一、扣除原則
《暫行辦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在納稅人本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這個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有根本區別。企業當年出現虧損,至少可以在未來5年內進行彌補。但如果個人綜合所得太低,導致專項附加扣除超過綜合所得,就會出現個人所得的虧損,該虧損只能“白虧”了,無法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實際扣除時,可在父母任何一方100%扣,也可雙方各50%扣除。
實務操作時,可能會出現如下問題:
1、超生子女。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家庭只有1個子女,每月可扣1000元;若有2個子女,每月可扣2000元;若有3個子女,每月可扣3000元……
問題是,目前我們的生育政策還只是放開二胎,三胎及以后仍然不允許,如果超生,對超生的子女,是否也允許按上述標準扣除呢?有待政策進一步明確。
2、子女就學期間參軍。如子女在就讀大學期間參軍,導致學歷教育暫時“中止”,服役期滿后繼續回校讀書。在服役期間,父母是否仍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有待政策進一步明確。
3、子女就學期間輟學或被開除。如果子女就學期間輟學或被開除,但經父母多方勸說,時隔幾個月后又轉至其他學校繼續就學,則該子女在輟學或被開除的幾個月內,是否屬于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父母是否還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有待政策進一步明確。
三、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接受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教育期間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額扣除。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實務操作時,需要注意:
1、學歷教育的扣除在學歷教育期間按月扣除,可以選擇由本人按照繼續教育支出扣除(每月400元),也可以選擇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每月1000元),但不得同時扣除。
2、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只能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如果你一直“時運不濟”,年年繼續教育,但就是無法通過考試,無法拿到證書,那你的支出也就真能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偉大建設做貢獻了!
四、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
《暫行辦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
實務操作中需要注意:
1、個人負擔的該支出未超過1.5萬元的,無法扣除。
2、個人負擔的該支出超過1.5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據實列支,但最多不超過6萬元。
3、該項支出不能按月扣,只能由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時由納稅人本人扣除,而不是由扣繳義務人履行該項義務。
4、扣除該項支出需有充分的支出證明,應當留存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
五、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不得扣除。納稅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實務操作需要注意:
1、納稅人為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公婆、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兄弟姐妹等親屬購買住房,即便是首套住房,該住房貸款利息也不得扣除。
2、張三娶了李四,為李四買了住房,屬于李四的首套住房,利息由張三償還,張三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一年后,兩人離婚,房屋貸款合同變更為李四,后續由李四償還利息。
后來,張三娶了王五,又給王五買了一套住房,該住房屬于王五的首套住房,利息同樣由張三償還,此時張三的利息是否還可以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呢?
這要取決于未來的具體細則對首套房如何界定,如果采取“認房又認貸”或“不認房,只認貸”的標準,則張三為王五購房的利息支出無法按定額標準扣除;如此采取“只認房,不認貸”的標準,則張三為王五購房的利息支出就可以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
六、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納稅人租住的區域不同,每月扣除標準不同。
實務操作需要注意:
1、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按規定標準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納稅人有首套房的購房貸款利息,同時也有租房支出,在專項附加扣除時,只能選擇其一扣除。
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贍養人的贍養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ǘ┘{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應當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
實務操作需要注意:
1、納稅人贍養1個老人和贍養多個老人,扣除標準一樣。
2、納稅人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由于各種原因離世,只有納稅人一人獨自贍養父母,此時的納稅人按獨生子女標準扣除還是按非獨生子標準扣除?有待政策進一步明確。
3、多個子女約定分攤標準或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的,每個人分攤的金額每月不超1000元。如父母有三個子女,三個子女可以約定1人扣除標準為0,另外兩人每月扣除標準各1000元。
問題是,當子女各自成家后,有了各自的戶口本,后續在核查信息時,是否會出現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證明“你媽是你媽,你爸是你爸”的尷尬呢?
八、個人提供信息不實的后果
《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盡快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時,首次發現納稅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憑據的,應通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五年內再次發現上述情形的,記入納稅人信用記錄,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