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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涉賬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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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勞動者、職工及職工薪酬進行了特別的詮注。本文對單位及職工涉及的社會保險費事項,涉險基本條件及涉賬處理簡要歸納,包括下列各項: 一、社會保險費辦理事項 一般來說,單位辦理社會保險需要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單位自領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批準成立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保險登記表等資料到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社會保險登記,取得社會保險登記證及編碼。 單位對其發生的變更或注銷登記、申報與繳費的辦理、以及人員增減變動等,應按時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般來說,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從法規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應從勞動關系成立之日起,便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單位應從職工上崗(包括試用)之日起,就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其規定承擔相應的繳費比例,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 3.繳費人繳費確有困難的辦理原則 根據現行政策相關規定,繳費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費。 (1)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及時繳費; (2)政府指令性經濟政策造成繳費困難; (3)經政府確認的特困企業和解困轉制企業繳費有困難; (4)在法定整頓期間瀕臨破產; (5)按規定辦理歇業手續的; (6)有其他特殊困難的。 二、社會保險費的涉險內容 1.社會保險費項目 社會保險費的項目主要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通常我們簡稱為“五險”。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分別簡述如下: 醫療保險費,由參保職工、單位和國家按一定的繳費比例,三方共同負擔,用于參保職工醫療補償的一種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即對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統一政策規定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退休后能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費,由政府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資幫助和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和互制性,屬社會保險體系之一; 工傷保險費,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 生育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 2.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各地標準(行業)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繳費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作為繳費基數,若職工個人繳費的月平均薪酬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申報繳費,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申報繳費。一般來說,一個部門、一定時期、統一標準交納,逐步過渡到社會保險費的交納金額與職工實際薪金相掛鉤等。 3.繳費比例 由于各地的標準(行業)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目前執行的常規比例大致情況如下: ①醫療保險費,應繳比例為10%(未含大額醫療保險,即醫療保險互助),其中:單位繳費8%,個人繳費2%; ②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繳比例為28%,其中:單位繳費20%(17%劃入統籌金,3%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8%; ③失業保險費,應繳比例為3%,其中,單位繳費2%,個人繳費1%; ④工傷保險費,應繳比例1%,由單位繳費。初次認定時,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工傷保費費率; ⑤生育保險費,應繳比例為0.7%,由單位繳費,個人不需繳費。 4.計量范圍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含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在會計核算上,屬于職工薪酬范圍。 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值得注意的是:(1)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2)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企業年度終了時,應對該科目進行清算,注意補提與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三、會計處理實務 下面,就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企業參保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與賬務處理予以舉例;假定不考慮其他特殊情況,因賬務處理較為簡單,對其他險費的相關賬務處理從略。 【例】玉曉春蘄有限公司,有職工300名;其中:一線生產人員為200名,一線輔管人員為20名,總部管理人員為50名,銷售人員為30名。該公司與勞動者原訂立了全員勞動合同,未發生人員變動。2010年6月,假定該公司按當地人均薪金基數1100元計算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假定應繳比例為28%,其中:單位繳費20%(17%劃入統籌金,3%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8%,其計算及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繳費的計算 (1)月度繳費基數:1100×300=330,000.00(元) (2)月度應繳金額: 330000×28%=92,400.00(元) 其中:單位繳費共計:330000×20%=66,000.00(元) 個人繳費共計 :330000×8%=26,400.00(元) 由單位承擔的月度繳費總額66,000.00元當中, ①劃入個人賬戶共計:330000×3%=9,900.00(元) ②劃入統籌賬戶共計:330000×17%=56,100.00(元) 2.個人賬戶清單 (1)月度繳費基數:1,100.00(元) (2)月度應繳金額:1100×28%=308.00(元) 其中:單位繳費:1100×20%=220.00(元) 個人繳費:1100×8%=88.00(元) 由單位承擔的月度繳費220.00元當中, ①劃入個人賬戶:1100×3%=33.00(元) ②劃入統籌賬戶:1100×17%=187.00(元) 3.賬務處理 (1)按規定應負擔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44000 制造費用——社會保險費 4400 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11000 銷售費用——社會保險費 66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66000 (2)代扣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6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26400 (3)按期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 92400 貸:銀行存款 9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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