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家上述政策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問題是重要民生問題,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各單位應提高認識,嚴格貫徹國務院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對明確免收的項目堅決免收,確保政令暢通。
二、相關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房屋登記費、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服務費、環境監測收費、耕地開墾費、臨時占用綠地費、綠化補償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堤圍防護費、占用利用公路路產補(賠)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此后國家及省增設涉及上述保障性住房建設及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亦按規定免收。
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主體和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主體應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門提供政府有關部門批復立項的文件(含經市住房保障辦批復同意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確認文件),征收部門以批復立項文件為依據,按照政策規定辦理免收手續。
四、符合上述免收條件且已啟動或已完成建設的項目,若已經繳納相關費用,應予全額退還。請建設主體向征收部門提出退款申請,征收部門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退庫。
五、對因工作任務需要,尚未辦理批復立項文件已開工建設的相關項目,可先行繳納有關費用,待批復立項文件辦理后再辦理退款手續。
六、征收部門免收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后,其履行職能所需經費,財政部門應予保障。
附件:
1.《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2.《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保[2010]48號)
3.《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