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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查處最大間接股權轉讓案 |
發布時間:2012/8/28 來源: 閱讀次數: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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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吉林省梅河口市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黃寶軍來說,2012年的春天讓他格外難忘。就在這一年的3月,通過他和同事們的努力,吉林省國稅局先后對兩戶境外企業間接轉讓我國企業股權分別征收所得稅7267萬元和23500萬元,稅款合計達到30767萬元,這是吉林省國稅局近年來成功查處的非居民企業間接股權轉讓首起案例。 已經從事稅務工作20多年的黃寶軍告訴記者,作為一個基層的稅務干部,以前覺得所謂的維爾京群島避稅地、“導管公司”、股權轉讓等名詞離自己很遙遠,現在才發現,即使是在他所在的這樣的一個偏遠的小縣城里,也會發生令人震驚的避稅案件。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總會計師周柏柯對記者說,對跨境稅源有效監管,我們不僅有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責任意識,更有捍衛國家主權的能力。 更名企業帶來所得稅收入增長異常 2011年3月,吉林省通化市國稅局在分析稅收收入時,發現當月企業所得稅收入增長異常。主要原因是梅河藥業公司(以下簡稱梅河藥業)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多萬元,但該企業并不是重點稅源監控企業,這戶企業的名稱也很陌生。通過調取綜合征管軟件V2.0系統數據,查詢到該企業是梅河口市局管轄的一戶外商獨資企業,去年同期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只有30多萬元,而且2011年1月剛變更名稱。企業是單純的更名,還是發生了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涉及稅收問題?通化市國稅局對此予以密切關注,并通知梅河口市局進一步調查有關情況。
梅河口市國稅局的稅務干部來到梅河藥業,一位自稱是梅河海外公司(以下簡稱梅河海外)代理人的賈某接受了調查。當稅務人員談到如果企業有股權轉讓行為,轉讓所得需要繳稅時,賈某聲稱自己不過是代理人,對這個事情不清楚,況且董事會并沒有授權他就這方面問題作出說明和解釋。最初的幾次調查交涉,賈某始終否認有股權轉讓行為。 企業不承認發生股權轉讓行為,不提供相關資料,不配合調查,案件一開始便陷入困境。對此,稅務人員經過分析確認有兩個主要疑點:一是梅河藥業近期已經更名,稅務人員幾次去企業調查,了解到企業發展態勢良好,產品市場網絡很成熟,盈利水平較高。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沒有理由隨意變更名稱,如果未發生實質性的股權轉讓或控制權變化,隨意更名不符合常規。二是如果有股權轉讓行為,而賈某一再予以否認,對這個問題如此敏感,不提供相關情況,背后一定關系到企業切身利益,相應的涉稅問題可能非同一般。 稅務人員進一步深入企業調查,向賈某申明三點:一是企業要對近期更名作出合理解釋;二是提示企業,發生股權轉讓,有義務將轉讓合同向稅務機關備案,否則,按有關規定可能面臨被處罰的風險;三是聲明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企業股權轉讓信息,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將嚴重影響企業的納稅信用。 經過幾次反復接觸,賈某也感受到了稅務機關的堅定態度和決心,他表示企業有可能發生股權轉讓,但被轉讓的是梅河藥業的母公司梅河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梅河控股),與梅河藥業無關,也不產生涉稅事宜。可能只是達成了初步意向,交易的方式和時間都沒最終確定,所以也無法提供股權轉讓協議和資料。 調查中,稅務人員還了解到,梅河控股的注冊地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對于其他情況,企業人員以不太了解為借口沒有提供。針對上述情況,2011年6月,梅河口市國稅局成立了由稽查局、管理分局和負責國際稅收業務的骨干組成的專案組,集中人力,集中時間,全面深入開展查處工作。 案情復雜,調查陷入困境 專案組對整個案情初步分析,全面梳理了前期調查情況、目前掌握的信息和相關法規等一系列因素。通過綜合分析,專案組認為要確定非居民企業間接股權轉讓,應取得三個方面的有力證據,一是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資料;二是確認梅河控股是沒有實質經營活動、專門為避稅目的而設立的“導管公司”;三是確認有轉讓收益。 吉林省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處長白春光告訴記者,所謂“導管公司”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和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說白了,就是投資者在稅負較低的區域設立公司,然后通過這個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提供商標使用、專利技術等特許權使用,通過這一途徑將利潤轉至低稅負地區,達到避稅目的。在這個案件中,必須證明這家境外的梅河控股是“導管公司”,交易實質是轉讓我國梅河藥業的股權,這樣,我國才有征稅權。 為此,稅務人員確立了下一步調查重點。繼續要求企業提供股權轉讓資料,整個交易的詳細流程,以及交易各方的關系,如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進一步了解梅河控股的有關情況,包括注冊資本、董事會成員、資產、負債、資金往來、投資情況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同時,調查實際控制人的有關情況。 經過多次深入企業調查,專案組了解到部分情況。賈某只透露梅河控股與梅河藥業業務往來不多,具體情況他也不了解。但他說明梅河藥業的實際控制人是梅河海外,注冊地也是維爾京群島。同時,他透露了實際收購方是香港藥業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藥業),與梅河藥業變更的名稱中的關鍵詞一致。 賈某一再強調這次轉讓與梅河藥業無關,同時說明交易雙方均為境外公司,交易標的也是境外公司,我國沒有征稅權。賈某反復聲明,此次轉讓為平價轉讓,沒有轉讓收益,不涉及納稅問題。 專案組發現,在調查過程中,賈某在為轉讓行為和轉讓實質辯解時,講得有條有理,對相關法規掌握得一清二楚,他對相關稅收法規的熟悉程度甚至讓專案組人員都感到驚訝。作為代理人,能對間接股權轉讓涉稅規定如此熟悉,肯定做了大量精心準備,這點很值得深思。從該企業經營狀況分析,梅河控股有梅河藥業100%的股權,那么梅河海外轉讓梅河控股股權的交易價格,必然包括梅河藥業的現有資產和未來盈利預期。通過對梅河藥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的了解,梅河藥業的產品市場占有率高,市場前景好,幾年來企業利潤呈幾何級數增長。因此,從該企業看不可能以平價的方式轉讓。 通過這一階段的調查,雖然專案組取得了一些有益信息,但因為企業不配合,調查沒能取得實質性進展。避稅嫌疑雖然已經逐步清晰,但在企業不提供資料,不承認間接股權轉讓的前提下,調查又一次面臨困境。如何從其他途徑取得有力的證據和信息,成為這一案件能否取得實質性突破的關鍵。 刺破“導管公司”的面紗 2011年8月的一天,專案組在討論案情時,有人提到在前期調查時,賈某說購買方為香港的上市公司,由此專案組想到,香港藥業作為上市公司,如果發生重大收購行為肯定要公告。事實正如稅務人員判斷的那樣,通過上網查詢,得到了香港藥業收購股權的公告。專案組終于獲得了股權轉讓的總體情況和一些重要信息,至此,整個調查工作峰回路轉。 查詢到的公告內容顯示,2010年11月24日,香港藥業的全資子公司香港國際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國際)與梅河海外簽訂股權收購協議,約定香港國際以不超過24億元人民幣收購梅河控股。公告中提到,此次收購主要看中“該等目標公司”產品組合、銷售網絡和市場前景,但從公布的產品名稱看全部是梅河藥業的主打產品,從公布的財務數據看與當期梅河藥業的數據完全一致,說明梅河控股本身沒有經營業務。因此,專案組進一步確認間接轉讓的實質,工作的重點由此轉入約談取證。 根據掌握的上市公司公告,專案組約談了已經成為收購方香港藥業公司代言人的賈某,專案組人員向企業宣講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同時告訴了賈某相關稅收法規,說明相關企業有義務接受調查,配合稅務機關檢查。之后,賈某向稅務人員介紹了轉讓方和受讓方的關系,以及股權轉讓的基本情況,但仍不承認屬于間接股權轉讓性質。 為了證明梅河控股就是“導管公司”,稅務人員再次聯系賈某,就梅河控股的經營實質進行了一次專門約談。賈某開始說自己無權泄露這個商業秘密。對這點專案組事前做好了充分準備,按照相關法律對其解釋了什么是商業秘密,說明稅務人員調取其經營方面必須披露的信息,不涉及到泄露商業秘密。 賈某又提出了一個理由:這筆股權轉讓交易還沒有完成,因為根據轉讓協議,香港國際以梅河藥業2011年度凈利潤的12倍、總金額不超過24億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股權轉讓交易需要在2012年初完成。雖然香港國際支付了預付款,仍不滿足確認收入和所得的條件,也不存在馬上繳稅問題。 由于企業股權轉讓交易沒有完成,不滿足確認所得的條件,專案組幾個月的努力面臨進退兩難的困境,看來只有被動地等待企業完成交易后才能開展下一步工作。 在工作暫時無法深入時,專案組依然沒有放棄,大家思考著前期的發現和認定過程,很重要的一點是信息的取得。因此,在無法取得其他有效信息的情況下,只有通過查詢香港藥業的公告,繼續關注股權轉讓交易的進展。 專案組在查詢公告時,得到了這樣一條信息,2011年9月,香港藥業轉讓通化藥業公司公司(以下簡稱通化藥業)50%的股權,受讓方是國內某藥業公司,這屬于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我國企業股權的行為。專案組立刻聯想到這里面可能存在著問題,因為香港藥業既然轉讓通化藥業50%的股權,說明轉讓交易發生前就是通化藥業的股東,那么事實果真如此嗎? 專案組通過綜合征管軟件系統中查詢到,通化藥業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單一股東是通化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通化控股),既然通化控股有通化藥業100%的股權,香港藥業怎么有權出售通化藥業50%股權呢?帶著這樣的疑問,稅務人員繼續查詢公告信息。經查詢了解到,2011年6月22日,香港藥業收購了通化控股100%股權,收購價格為7.75億元人民幣,因此,也就成為通化藥業的實際控制人。而通化控股也是注冊于維爾京群島的一家公司,這讓專案組聯想到通化控股與梅河控股的性質是否相同,也屬于“導管公司”。 專案組通過深入調查,又有一個重要發現。通化藥業和梅河藥業注冊地址相近,位置毗鄰,并且都是從一家公司分立出來的。上述了解到的情況,與前期調查約談內容結合起來,稅務人員就有了這樣的判斷:實際收購方——香港藥業通過相同收購方式,收購了梅河口市兩家藥廠。而這兩家藥廠的實際控制人——梅河海外和通化海外公司(以下簡稱通化海外)分別通過間接股權轉讓,以轉讓位于避稅地的兩家“導管公司”為名,實質上轉讓了梅河口市兩家藥廠的100%股權,其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在中國的納稅義務。 專案組再次約談賈某,針對濫用組織形式,通化控股的資產、人員情況,是否具有實質經營活動作了詢問筆錄。在稅務機關的一再詢問和政策攻勢下,賈某終于承認了設立通化控股沒有實質的商業目的,通化控股注冊資本很少,沒有實際經營活動,屬于無雇員、無其他資產、無負債、無其他投資無其他經營業務的經濟組織。同時,專案組通過對通化海外的股東和管理情況分析,確認該公司不符合居民企業認定條件,排除了居民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取得所得的可能性。 在初步認定梅河海外和通化海外有重大間接轉讓股權避稅嫌疑之后,經過多次采取約談取證,專案組判定梅河控股和通化控股屬于典型的“導管公司”,并將有關情況逐級匯報。吉林省國稅局將情況匯總后,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立案。國家稅務總局在了解情況后,經過認真審核,同意了梅河口市國稅局的處理意見。同時,梅河口市國稅局也把前期工作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向市政府匯報,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在這種情況下,梅河口市國稅局以文書送達和召開集體約談會等形式向企業告知了納稅義務。 2012年3月,梅河口市國稅局對通化海外間接股權轉讓所得追繳企業所得稅7267萬元。同時,香港藥業完成了對梅河藥業2011年業績審計工作,以上限24億元間接收購梅河藥業,股權交易完成。隨著最后一筆稅款成功劃入國庫,30767萬元稅款終于找到了應有的歸宿。 (本文中所有企業名稱和人名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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