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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6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辦理停復業登記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11/12 來源: 閱讀次數: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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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辦理停復業登記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6號 2014.5.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現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停業、復業登記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發生停業的上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一式兩份,詳見附件)。 對符合規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即時辦結,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二、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對符合規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即時辦結。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辦理停復業登記的公告解讀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陸續推出公開行政審批清單、提高辦稅服務效率、全面推行首問責任制、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促進誠信納稅、公開執法權力清單等系列行動內容,著力解決在行政審批、辦事效率、服務意識、辦稅負擔、納稅誠信、規范執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其中,“提高辦稅服務效率”行動要求實現“停復業登記即時辦結”。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進一步轉變職能,便利納稅人辦稅,提升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發 生停業的上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包括停業、復業登記的業務概述、納稅人需要填寫和提交的資料和稅務機關承諾的辦理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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