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我市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規定,現就北京市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對北京市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按照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實行由分支機構按月預繳增值稅、總機構按季度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辦法。
二、北京市郵政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暫定為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