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新《企業所得稅法》文件明確作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但不是只要研發費就可以稅前扣除,筆者總結了以下十種情況,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這十種情形分別是: 一、財務核算不健全且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發生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二、非創造性運用科技新知識,或非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發生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對企業從事研究開發活動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允許加計扣除。 三、不屬于稅法列舉的研發費用支出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和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和驗收費用。 四、委托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計扣除。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第6條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條件,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五、委托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六、納稅人未按規定報備的開發項目研發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對納稅人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也就是說,研究開發費用的減免屬于備案式減免,納稅人未按規定報備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七、企業集中研究開發的項目的研發費應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合理分攤,各公司申請加計扣除時,應向稅務機關依法提供協議或合同,對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的,研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間進行分攤。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和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 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分攤方法。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用,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八、研究開發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計扣除。 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九、超過5年仍未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再繼續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由此可見,企業不論當期是否虧損,都應當按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依法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后如果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但當企業連續5年仍未彌補完的,不論未彌補完的是加計扣除還是非加計扣除所產生的虧損,均不允許繼續彌補。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得計入研發費用。 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如果企業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究開發費用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上是不允許扣除的,相應也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研發部門的差旅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由于上述列舉可加計扣除的項目不包括差旅費,故對研發部門發生的差旅費支出不可加計扣除。 對于企業的研發材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問題】我單位進行研發,所用材料為客戶無償贈送,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解答】要分別不同情確定會計處理: (1)如果是委托貴單位進行研發的單位提供的材料,實際上不屬于無償贈送。但因為受托開發業務中所收到的材料以及所開發形成的成果,不嚴格符合貴單位資產定義,不屬于受托方的資產,因此通常只對所收到的材料只需做備查登記。對于受托開發中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在“研發支出”下單設“受托開發業務成本”明細進行歸集,待完成后后結算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按開發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貸記“研發支出”。研發失敗,轉銷所發生支出以及可能涉及的賠償,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研發支出”、“銀行存款”等。 (2)提供材料的雖然不是直接委托研發的單位,但與研發項目有關,如按協議約定可以分享研究成果的單位。這種情況下其實也不是無償贈送材料,而是為后續分享成果而預先付出的代價,在收到材料時借記“原材料”等,貸記“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待研發成功,對方按協議分享成果時,按支付的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按之前收到原材料的價值借記“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按兩者的合計數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等。當然,實踐中要視協議約定分析確定賬務處理的最佳方式。 (3)如果是與研發項目無關的單位贈送的,這種情況下要按接受捐贈進行會計處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在收到先計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接受捐贈的材料使用時,除結轉成本外,同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在收到材料時,借記“原材料”等,貸記“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利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