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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操作的幾點體會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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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開始實施。新法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較大,優惠的方向也有所轉變,從地區性優惠向項目性優惠轉移。也突出體現了國家對于三新(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節能、環保等支出項目的大力扶持。《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第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這里第一次改原來的“技術開發費”為“研究開發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研究開發費的范圍也進行了闡述。由此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問題成為新所得稅法實施的一個亮點。 我國目前技術力量總體上是薄弱的,擁有自主開發力量的企業占全國企業的比例僅為25%,研發支出占總支出的比例平均為0.78%。為改變這種技術開發力量不足的現狀,國家不斷出臺新的政策。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中心環節,把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面向未來的重大戰略選擇。國家對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實施辦法已數次進行放寬和改進,尤其是在國稅發[2004]82號文《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取消了稅務機關對該項目的審批,從此以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改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這充分說明了國家要走科技強國路線的決心。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為擴大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目前,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筆者近年來參與了集團內多家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實務操作過程。也真切地感受到了國家對于企業在科研開發支出項目扶持力度在不斷加大。 筆者就職的焦作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焦煤集團)前身是焦作礦務局,已有110多年的發展歷史,2008年12月融入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焦煤集團下屬有10幾個礦井、另有裝備制造、電力、化工等30多家企業,通過對企業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已發展成為一個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現代化大型企業集團。 2009年我們集團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工作剛剛起步,下屬的趙固能源公司、鑫珠春公司、華飛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及河南省科學技術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認定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積極組織開展科技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工作,當年共鑒定6個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637萬元。在嘗到甜頭之后,2010年我集團繼續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科技立項數目不斷刷新。目前,2011年度企業科研項目費用加計扣除資料準備工作已經展開,本年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工作作為推廣項目在焦煤集團全面展開。已確定了17個項目作為今年的加計扣除項目,并下達了考核計劃,以此進行督導,向前推進。 通過近幾年的實踐,我深刻體會到學好和用好優惠政策的重要性。下面,我將我們在操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一些常見問題點列出,給大家以提醒。 第一、做好項目確認、項目登記和加計扣除三個環節。 項目確認是指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項目,需經當地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進行審核,并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項目登記是指企業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后,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對項目進行登記并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加計扣除是指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企業對已經登記的研發項目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履行備案手續后享受稅法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已取得稅務部門發放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的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按規定進行備案。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按照研究開發項目類別,分別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根據研發費五級子科目按研發費加計扣除口徑歸集后,填報《研究開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委托開發項目,同時報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明細表(委托開發項目填報)》。集中開發項目,同時報送研究開發費決算表、費用分攤表(根據研發費加計扣除口徑進行歸集分攤)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2010年1月1日后企業發生的研發項目未按規定進行研發項目確認、登記的,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研發項目確認、登記并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賬務清楚明了。研究開發費明細科目設置事關研究開發費用準確核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研究開發費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稅前加計扣除50%的稅收優惠。而能否準確核算和歸集研發費支出是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的重要條件。例如:研究開發費用是指專門用于開發過程中與研究開發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將研究人員的其他支出也混入其中。在研究機構人員工資方面,僅指記入“管理費一技術開發費”科目的研發人員的實際工資,不應包括三項費用及各項勞動保險等,計算時予以扣除。另外,還需列出各項目實際參與研發人員的名單及工時,還應該注意將有些兼職人員的工資支出按從事技術開發所耗用工時(人/月)或占用時間等進行合理配比。 第三、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由國家財政撥款并納入不征稅收入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四、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第五、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六、研究開發項目發生的下列支出不得加計扣除: (1)企業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在職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企業支付給研發機構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以及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 (2)企業研發部門發生的非專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折舊費或租賃費。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費或租賃費。非專用于研發活動無形資產的攤銷費; (3)研發活動的試制品或研發產品直接對外銷售,或作為企業對外銷售產品組成部分的,其研發試制品或產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動力等費用; (4)委托個人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所支付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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