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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函[2001]51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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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1]51號 2005.10.7 國家計委: 你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2000]18號文件有關建議的請示》(計高技[2001]48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原則同意你委與有關部門協商后提出的完善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建議現函復如下: 一、為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同意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其中種子資金從國家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和1999年以來以資本金形式投資于高技術產業的國債資金中統籌解決,并積極吸引國內外資本。具體辦法請你委商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后報國務院審批。 年出口額超過500萬美元的軟件企業和年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集成電路企業進出口的貨物,可按《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于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署廳發[2001]279號)的規定使用提前報關、聯網報關、快捷轉關、上門驗放、加急通關、擔保驗放等便捷的進出口通關程序。同時,上述企業的貨物進出口可按“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優先辦理、檢驗檢疫,并適用便捷的檢驗檢疫程序,具體規定請質檢總局制定。 三、為支持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和國際合作,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均可參照外經貿部《關于印發(關于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7]外經貿政策第230號)所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 (一)年自營出口額超過50萬美元,且前三年自營出口額年均增長率超過30%; (二)前兩年年銷售收入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且已向國家照章納稅。 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申請在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按國家規定優先辦理。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外投資或設立貿易分支機構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可憑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購匯匯出手續,企業有自有外匯的,應首先使用自有外匯。具體辦法請外匯局商有關部門制定。 四、為加強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人才的培養,教育部門應改革現行的軟件和集成電路高層次人才培養機制,包括改革軟件專業的教學模式,支持高等院校與國內企業按運作企業化、辦學專業化、后勤社會化的模式,合作興辦軟件學院;依托高校建立若干軟件工程學院,可直接從應屆畢業生中招收工程碩士,其招生規模由學院自行確定,國家不安排招生計劃,學習年限可不受工程碩士生3至5年的規定限制;創造條件,鼓勵國內高校與美國、印度、英國、以色列、愛爾蘭等國家的高水平大學、軟件公司和集成電路公司合作辦學,其招生納入工程碩士渠道;在軟件學院和高校開辦的計算機學科中率先實行完全學分制;鼓勵辦學單位與國內外著名的計算機與微電子公司合作,引入高水平師資等,以上具體辦法請教育部制定。對經教育部批準的示范性軟件學院,允許其按辦法成本制訂學費標準,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具體標準和審批辦法,請你委商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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