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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地稅出臺“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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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下稱《辦法》)的規定,廣西地稅制定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2號),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區內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下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適用該公告。公告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公告要求,企業發生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因各種原因未能在當年扣除的資產損失,經地稅機關批準后,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的規定處理。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除依照《辦法》規定屬企業自行計算扣除外,須經地稅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須經地稅機關審批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也可直接向有權審批地稅機關申請。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需審批扣除的,除企業捆綁資產損失外,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經其所在地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或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的直屬稅務分局審核并出具書面證明后,再由總機構按照規定提申請。地稅機關受理企業當年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的,應向地稅機關遞交延期申請。經有權審批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可適當延期申請,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企業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資產損失、需要現場調查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提請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現場核查,或委托注冊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核實并出具鑒證報告。 《辦法》中有關數額大小的具體量化規定如下:《辦法》第十七條所稱“單筆數額較小”定為單筆數額在3萬元以下;《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定為10萬元以上;《辦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定為20萬元以下:“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定為20萬元以上;《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單項數額較大”定為50萬元以上;《辦法》第二十九條所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定為5萬元以上;《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定為10萬元以上。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如下: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其他資產損失按照屬地審批的原則,根據損失金額大小劃分審批權限:企業每次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或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審批。企業每次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每次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審批。企業每次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審批權限向地稅機關申請審批。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應受理:屬《辦法》規定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范圍;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形式合法。 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當場更正的,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期限;申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并將有關資料退還申請人;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自不予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主管地稅機關收到屬于上級地稅機關審批權限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應按照公告規定,及時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自接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事項移送書》連同有關申請材料一并移送有權審批地稅機關。 主管地稅機關接收或受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后,應自接收或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核查表》。納稅人直接向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的,應在申請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核查申請,并填寫《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核查申請表》;主管地稅機關應自接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核查表》送達納稅人。 有權審批地稅機關應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即報即批,作出審批決定的審批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地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期,并在審批時限屆滿前制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延期審批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地稅機關作出審批決定后,應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審批決定送達納稅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地稅機關應按照行政審批“三項制度”的要求和公告規定的工作程序做好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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