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商注[2014]364號 2014-12-4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興、沭陽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我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12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08]6號)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的內容,印發了《關于確定公司清算(注銷)公告刊登報紙范圍的通知》(蘇工商注[2009]23號),要求我省各級公司登記機關在辦理公司清算組備案時,應告知公司將注銷(清算)公告刊登在全國性報紙或者《新華日報》、《江蘇法制報》、《江蘇經濟報》、《揚子晚報》等四家省級報紙上;對其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應要求其提交符合上述范圍要求的刊登公司注銷(清算)公告的報紙報樣。
文件實施以來,我局陸續接到反映,公司已在上述四家報紙以外的其它報刊刊登了注銷公告申請辦理注銷時而被要求重新刊登注銷公告,增加了公司退出市場的成本和時間,影響了行政效能,亦有部分報刊媒體對我局確定四家省級報紙刊登注銷公告提出異議。結合當前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經研究,現決定停止執行蘇工商注[2009]23號文件,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清算時,公司清算組應在報紙上公告,但法律、行政法規對刊登公告的報紙的級別、影響力、發行范圍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根據總局印發的《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公司申請注銷時,無需提交刊登注銷公告報紙的報樣,登記機關僅審查公司是否在報紙上刊登了注銷公告。
因此,公司注銷登記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并限定刊登公司注銷公告的報紙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