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為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目前相關增值稅配套政策制定得太過籠統,缺乏系統性,不利于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最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如某屠宰廠(系一般納稅人)從某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系一般納稅人)購進生豬(系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免稅農業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抵扣?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該文件并未明確依據何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此文件的出臺有點“下位法規范上位法”的味道,縮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界定的范圍。因此,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開具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作為屠宰廠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結合前后文件規定容易讓人產生這樣的誤解:屠宰廠只能向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才能據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而該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是有能力自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這么做顯然不妥,卻又沒有否定的政策依據。
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由納稅人自開自抵,存在很大的弊端。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堵塞征管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取消農產品收購發票只是時間問題。如果全面推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上述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但在目前,筆者還是建議上級機關盡快出臺政策,明確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憑何種發票抵扣進項,減少征納雙方矛盾,降低基層執法風險,切實落實惠農政策,更好扶持農業發展。
作者單位:山東省昌邑市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