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2015]159號 2015-2-5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殘聯、市國土局、市水務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經濟開發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精神,現將我市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其中,我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征收的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和從規定的稅費收入中提取或劃轉部分資金組成,此次免征的為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
二、自2015年1月1日,對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