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3號 2015-6-1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香港CEPA”)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澳門CEPA”)及其相關補充協議,海關總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使用簡化的貨物名稱,其范圍與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則號列對應的商品范圍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