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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稅[2010]2948號 北京市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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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京財稅[2010]2948號 2010.12.31 各區縣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示范區各園區管委會,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了《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1號,以下簡稱81號文件),《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件)、《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件)等三個文件。為貫徹落實中關村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現將上述文件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具體管理辦法和工作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 (一)為方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中關村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備案,享受示范還試點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歸屬國家稅務局管理的,應按照市國稅局有關減免稅管理工作的規定執行;企業所得稅歸屬地方稅務局管理的,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申請備案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中關村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稅收政策綜合備案表》(附件4);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3.中關村示范區各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在園區內注冊證明》(附件5); 4.符合81號文件規定的,還應報送該文件第十一條規定的資料,其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科技部門鑒定意見的,市級科技部門在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意見”時,應明確“該研發項目符合81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和領域范圍”; 5.符合82號文件規定的,還應報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情況表》(附件6)。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 (一)83號文件第一條所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按照實際發生的股權轉讓次數,在每次取得股權轉讓收益后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83號文件精神,企業技術人員享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應由獎勵單位在股權獎勵次月7日內將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1.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2.中關村示范區各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在園區內注冊證明》; 3.納入示范區股權激勵試點工作范圍,并按照示范區股權激勵試點工作要求,經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獎勵單位股權激勵方案和獲獎技術人員名單; 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情況表》(附件7)。 (三)獎勵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并在股權獎勵發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獎勵個人變化情況表》(附件8),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宣傳輔導,及時為企業出具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稅收政策落實的過程中,加強對技術人員獲得獎勵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研發費加計扣除情況以及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情況的備案管理,做好納稅服務。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執行。 附件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 (略) 附件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略) 附件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略) 附件4:中關村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稅收政策綜合備案表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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