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申請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需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納稅人支付給每位殘疾人的應發工資金額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市、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扣除相關社會保險個人自負部分及其他個人應付部分的實發工資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時支付給每位殘疾職工個人。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四、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申請享受定額減征優惠政策,應于次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優惠申請表》;
2.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職工在編在在崗認定表》(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已提供給稅務機關的,可不要求納稅人提供);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企業所得稅為同一主管地稅機關征收,并在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已提交過上述2、3、4款有關材料的納稅人,可不再重復提供。
(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優惠申請表》;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企業所得稅為同一主管地稅機關征收,并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已提交過上述2、3、4款有關材料的納稅人,可不再重復提供。
五、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對2014年度符合條件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定額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同時廢止。
相關政策——浙江省人社廳關于集中發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