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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一[2000]71號、浙國稅流[2000]148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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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浙地稅一[2000]71號、浙國稅流[2000]148號 發文日期:2000-09-19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不含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號)中“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所發生的負差的處理問題”的有關精神,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相關營業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的計稅營業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賣出價和買入價是指賣出和買入金融商品時的成交價格,不包括委托交易所需的任何稅費。 二、金融商品轉讓所發生的負差的處理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應分成股票、債券、外匯和其他金融商品四類,分別核算每類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在同一納稅期限內同類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為正差的,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在同一納稅期內同類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為負差的,不征收營業稅,但仍應按規定申報。 對年度內金融商品轉讓發生負差申報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必須對其各納稅期限內、各類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收入進行清算。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應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經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機關核實的負差收入,可用以計算其應退營業稅額,并在當年同一類別的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已繳金融業營業稅額度內予以退稅。具體清算辦法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負責制定實施。 不屬同一類別、同一會計年度的金融商品負差,不得予以退稅;未進行年終清算的,不得予以退稅。 三、本通知自二OOO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在文到之日前未按本通知執行的,可在本年度年終清算時統一予以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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