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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部門獎勵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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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假設按公司文件規定,對公司某部門發放一定數額獎金。但是部門未提供獎金分配名單(無法并入工資發放),也未確定分配方案,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這種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獎金發放稅務機關會如何處理?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部門發放獎金,未提供獎金分配名單,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應按照偷稅行為處理。 企業對于相關部門的獎勵,以最后支付給職工個人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沒有實際給相關部門的人員發放,而是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也要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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