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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稅前扣除新政利好金融業 |
發布時間:2012/3/6 來源: 閱讀次數: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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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證券行業終于等來期盼多日的喜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證券行業的準備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大約在10天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明確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金融界人士認為,國家繼續允許金融類企業(含金融企業、保險公司、證券行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等)準備金稅前扣除是一項利好,是對金融業的扶持。與此相對應,在近一段時間,金融、券商上市公司的股價有顯著上漲。
證券行業、金融企業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明確后,保險業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更加關注自己提取的各類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在2010年,保險業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準備金,與證券行業、金融企業準備金一樣可以稅前扣除。
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牽動企業神經
2011年,金融企業、保險公司、證券行業、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等都很關注準備金能否繼續稅前扣除的問題。
河南四方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張春喜介紹,從企業財務上看,準備金是指企業預期未來會出現一些支出或損失時,加以估算,預先提列的資金。準備金名稱各樣,種類很多,比如呆壞賬準備金等等。對企業而言,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相當于一種稅收優惠,特別是在資產未發生實際損失的情況下,稅前扣除準備金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產生遞延納稅的效應。如果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超過企業累計計提的準備金,依然可以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通過申報或備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與不能計提減值準備金的企業享受同樣的稅前扣除待遇。
2008年以來,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受到了嚴格限制。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準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因此,2008年后,能夠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必須是經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準備金。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等7份文件,規定了金融企業、保險公司、證券行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等提取的5大類18項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上述文件均規定,相關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執行期限是從2009年到2010年底。上述政策執行期滿后,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除此之外,其他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是否繼續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沒有給出明確說法,因此企業很擔心政策是否有變。
準備金稅前扣除與否關乎企業稅負輕重
遼寧致通振業稅務師事務所張紅玫經理認為,從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謹慎性角度考慮,為防止企業虛增資產和利潤,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對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該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另外,為了減少投資和運營風險,某些行業會按照相關規定提取一定的風險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主要是因為:一是不符合真實性原則。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是為了應對將來的資產損失或投資風險,并非企業實際發生的損失。二是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由于企業提取的各種準備金是企業預計發生的潛在損失,大多數國家的稅法一般不允許其在稅前扣除。特別是在當前我國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內控機制不完善、外部監督不力的狀況下,如果對準備金的稅前扣除不加限制,就會導致稅基被侵蝕。三是體現風險自擔的原則。企業提取各種準備金實際上是為了減少市場經營風險,而這種風險應由企業自己承擔,不應通過稅前扣除將風險轉嫁給國家。
企業提取的資產跌價準備或者減值準備,盡管在提取年度在稅前不允許扣除,但企業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在實際發生年度允許扣除,體現了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和確定性的原則。但企業準備金不能在提取當年稅前扣除,企業需進行納稅調整,加大了企業資金壓力,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對于金融類企業來說,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往往對企業稅負和稅后利潤產生很大影響。
以期貨行業為例。期貨行業涉及準備金提取的包括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財稅[2012]11號文件的規定,期貨公司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證基金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是按照其手續費凈留存的5%提取,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是按照期貨公司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據了解,2011年國內期貨公司手續費總收入101.36億元,正常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總計約5.068億元。2011年全年國內期貨市場總成交額為137.5萬億元,按照千萬分之六點五的比例(每家公司視分類評級不同而繳納不同比例,千萬分之六點五取的是中值)繳納,2011年期貨公司合計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0.894億元。上述兩項費用支出總計5.962億元,如果都能在稅前扣除,可使國內期貨公司少繳企業所得稅約1.49億元,這相當于2011年全行業(期貨交易所除外)凈利潤23.06億元的6.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數字顯示,截至2011年底,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達11898億元,而2010年底是9438億元,當年新增2460億元。是不是這2460億元都能在稅前扣除呢?當然不是。因為新增的2460億元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包括一般準備金、專項準備金和特別準備金。而按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準備金是指一般準備金。但即使僅有部分可以扣除,也是一個不小的數字。
實際上,金融類企業每年提取的準備金數額都非常巨大,允許稅前扣除,會減輕企業稅負,增加稅后利潤。這就是金融類企業高度關注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原因。
多項準備金已獲稅前扣除資格
截至3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明確證券行業、金融企業提取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中匯稅務師事務所李利威經理介紹,目前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包括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證券行業準備金。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的規定,金融企業可以扣除的準備金包括貸款損失準備金、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優惠力度更大。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財稅[2012]11號文件對證券行業的準備金稅前扣除作出了詳細規定。對于證券類準備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于期貨類準備金,通知規定,各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此外,期貨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后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準備金稅前扣除要依法進行
張紅玫認為,納稅人在具體執行準備金扣除政策時,需注意以下3個方面的問題:
1.稅前扣除數額問題。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繳納有關準備金時,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實際發生損失時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實際發生數超過計提數的部分據實在稅前扣除。
2.準備金的計算問題。納稅人要根據所屬行業、所屬企業的類型對號入座,按照文件規定的比例提取、繳納各種準備金。各種準備金提取、繳納的基數各不相同,納稅人需要搞清楚其具體內涵。
3.準備金的扣除問題。可稅前列支的準備金,有的文件規定是提取數,有的文件規定是繳納數或交納數,要注意區別。有一些準備金規定了稅前扣除上限,一旦有關基金總額(基金凈資產)等達到規定的額度、比例后就不能再提取、繳納了。有的納稅人可提取多項準備金,但準備金的提取有先后順序,不可同時提取,這時一定要注意其內在聯系和提取順序。
“目前關于保險業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各類準備金在原稅收政策到期后,是否繼續執行,未見政策出臺。這些行業準備金同樣需要依法計提,且數額巨大,希望有關方面能夠盡早出臺相關政策。”李利威說。
張春喜認為,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應該送“及時雨”而非打“馬后炮”。現在的很多稅收政策,往往采取追溯調整的辦法,如2012年發布的文件,適用從2010年以來發生的交易和事項,人為增加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和難度,徒增企業財稅人員業務處理的工作量和差錯率,既違背稅收立法精神,又不符合逐步縮小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的改革目標。建議財稅部門在以后出臺文件時,盡量能夠提前,讓企業財稅人員不再糾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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