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府預算體系的具體要求
(一)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
1.從2015年1月1日起,將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主要用于人員和機構運轉等方面的項目收支轉列一般公共預算,具體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地方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和教育資金、轉讓政府還貸道路收費權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利建設基金、船舶港務費、長江口航道維護收入等11項基金。
2.上述基金轉列后,相應修訂《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原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相應刪除,在一般公共預算中單設相應收入科目,不再單設相應支出科目。調整情況詳見附件。
3.上述基金轉列后,收入按照新的收入科目繳入國庫,支出仍主要用于或專項用于安排相關支出,且收入規模增加的,支出規模原則上相應增加,有條件的地區要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上述基金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2015年相應轉列一般公共預算。
4.對繼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支出,加大與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統籌安排使用。結合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情況,統籌安排一般公共預算相關支出項目。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支出的項目,一般公共預算可不再安排或減少安排。對一些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都安排支出的項目,應制定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實行統一的資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復。盤活存量資金,將政府性基金項目中結轉較多的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二)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
1.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的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2.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與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統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社保基金外,限定用于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對國有企業的資本金注入及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等方面。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這方面的資金逐步退出。
3.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細化預算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編列到具體項目。中央國有企業需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支出,由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后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統籌提出資金安排使用方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后結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程序。
(三)加強一般公共預算各項資金的統籌使用。
結合稅費制度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排污費、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專款專用的規定,統籌安排這些領域的經費。
三、工作要求
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是《預算法》和《決定》的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工作。要根據改革要求,抓緊修改相關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并做好與年度預算編制的銜接工作,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財政部
2014年11月21日
相關附件: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修訂前后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