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
你局《關于手機促銷贈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稽發[2007]31號)悉。
對于你局請示中所述的公司隨經營商品(手機)向經營單位配送促銷贈品的行為,不屬于向他人無償贈送貨物的行為,所以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征收增值稅。
此復。
相關政策——粵國稅函[2004]106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油站銷售成品油同時無償贈送礦泉水和紙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