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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與過節費如何繳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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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舉行了以“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為主題的在線網談,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就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過程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稅總2010年元月28日納稅人權利義務在線訪談問題薈萃 A 年終獎 2005年,稅務總局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并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也就是分攤計稅方法。 計稅方法 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稅額: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B 過節費 過節費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屬于“工資、薪金”項目。 計稅方法 應全額計入當月“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當月從原任職單位取得各項生活補貼、獎金、實物等,在減除費用扣除額后,按照“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積金與社會保險費是否計稅 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均屬于社會保險費的范疇,究竟該怎樣計征個稅呢? 繆慧頻指出,按照有關規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先扣除按照國家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9年6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企業為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2009年底,財政部下發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范例 年終獎1.2萬繳1175元 假如一個人在2009年至2010年度的年終一次性獎勵是12000元,那么他的年終獎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應按以下步驟計算:首先,用所得額12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商數為1000元,因為高出起征點500元至2000元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元,則這個人應納個人所得稅就是:12000×10%-25=1175元。 不過,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那就是這個人領一次性獎金的當月(比如公歷12月或者中國農歷臘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起征點,目前來說就是如果低于2000元,就應該先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比如仍然是12000元)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假設他臘月的工資是1500元,那么這個余額就是[12000-(2000-1500)]=11500元;然后將這個余額除以12,得到一個商數958.33元,再用它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據查,958.33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是10%、25元,于是這個人的個稅就應該是[12000-(2000-1500)]×10%-25=1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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