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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地稅明確地價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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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將地價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11]8號),近期,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21號)《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三點“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作出明確。 廈門地稅指出,納稅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用地成本為零,不再對土地價值進行評估并入房產原值。如納稅人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將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并入房產原值。 納稅人自建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并入房產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并入房產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準。 宗地容積率是指一個地塊上的建筑物總面積與地面面積的比,以廈門市規劃局核發的《工程規劃許可證》登載的為準。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以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作為占地面積A,再以A占總占地面積的百分比確認其地價,并入房產原值;容積率高于0.5的,以該宗地的全部地價并入房產原值。同一宗地分期開發,在申報房產稅時,應按該期(棟)房產建筑面積占該宗地上的房產總建筑面積的百分比配比地價并入房產原值。 同時,為便于該市房產稅的征管實際及房產稅稅源管理系統的更新維護,經研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21號)《通知》和該通知都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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