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審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5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延長合營期限審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6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審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7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審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8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重大變更審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9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轉讓合作企業合同權利、義務審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10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托他人經營管理審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合作企業成立后改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11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延長合作期限審批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四條:“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距合作期滿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