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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98號 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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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8]98號 發文日期:1998-06-29 第一條 為有利于災區緊急救援,規范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诙l 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香港居民和臺灣、澳門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于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谌龡l 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限于新華社對外發布和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 〉谒臈l 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限于: ?。ㄒ唬┦称奉悾ú话ㄕ{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酒等); ?。ǘ┬碌姆b、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ㄈ┧幤奉悾òㄖ委煛⑾尽⒖咕龋?、疫苗、白蛋白、急救用醫療器械、消殺滅藥械等; ?。ㄋ模尵裙ぞ撸ò〒?、橡皮艇、救生衣等); ?。ㄎ澹┙泧鴦赵号鷾实钠渌苯佑糜跒膮^救援的物資。 第五條 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批管理?! 。ㄒ唬┚葹木栀涍M口物資一般應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提出免稅申請,對于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澳門紅十字會和婦女組織捐贈的物資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提出免稅申請,海關總署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免稅手續。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按渠道分別由民政部(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民政部應會同相關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接收、管理并及時發送給受災地區?! 。ǘ┙邮艿木栀浳镔Y,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诹鶙l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違反上述規定,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條款規定處理?! 〉谄邨l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诎藯l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诰艞l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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