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納的所得稅實行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匯算清繳的方式。但目前一些核實征收企業對預繳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掌握的不是十分準確,現歸納如下,供工作中參考: 從現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設置看,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內容比較細,分1張主表11張附表(詳見國稅發〔2008〕101號《通知》),但平時預繳的申報表只有1張(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自2014.07.01日起廢止。),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除減除營業成本外,還可以減除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三部分,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時,還可以減除減免的所得稅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等有關規定,其中: “不征稅收入”: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收入,包括: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其中:“財政撥款”是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應計入收入總額的、同時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以及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政府部門對該資金規定專門的專門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并且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的財政性資金:“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規定,具備增值稅、營業稅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免稅收入”: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包括: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上一年或者以前年度形成但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以前年度匯算清繳確定的虧損額,下同),即:彌補期限未超過五年的虧損額。 “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 ⑴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免征、減征的所得稅額;但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⑵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免征、減征的所得稅額; ⑶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免征、減征的所得稅額; ⑷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的所得稅額; ⑸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減征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稅率應為應納稅額的50%)以及以下所得免征的企業所得稅額:①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②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③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⑹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減征額。 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減征額。 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所得稅額。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免征的所得稅額”是指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以及遠洋捕撈免征的所得稅額;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征的所得稅額”是指從事花卉、茶、其他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的所得稅額;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免征、減征的所得稅額”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的所得稅額,或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的所得稅額(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免征、減征的所得稅額”是指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的所得稅額,或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的所得稅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的所得稅額”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征的所得稅額和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的所得稅額;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①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②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③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④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但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此外還應注意的是:“免稅收入”與“減免所得稅額”反映的法定內容不同,采取的扣除形式也不同,二者不能重復填報,即不能將“免稅收入”項目的免稅額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的項目內。 納稅人必須認真核對所要填報的項目金額是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以免出現多扣或者少扣,給國家或者企業造成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