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9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寧波不發):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的前提是必須同時滿足財稅[2009]12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經省級或市、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條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級或縣級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市、縣級財政、國稅、地稅三部門聯合對本級非營利性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
省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經市、縣財政、國稅、地稅三部門聯合初審后,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審核確認。
(三)按照管理權限,財政、國稅、地稅三部門定期公布享有免稅資格的本級非營利組織名單。
三、需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上報申請材料截止期限為每年的10月底。
2008年、2009年需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于2010年4月底前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認定材料。
四、申請免稅資格非營利性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5)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情況;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非營利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填寫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備案,但每年必須對相關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六、非營利組織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免稅收入僅限于財稅[2009]122號文件規定的收入。
七、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非營利組織資格,且收入符合財稅[2009]122號文件規定的單位,其2008年1月1日后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繳稅款;未取得非營利組織資格或雖取得非營利組織資格但有關收入不屬于財稅[2009]122號文件規定免稅范圍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