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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間技術轉讓不享受所得稅優惠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1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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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從事符合規定的技術轉讓收入,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那么母子公司之間的技術轉讓收入是否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呢? 技術轉讓營業稅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而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對于技術轉讓免稅范圍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
辦理程序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規定: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予以取消。取消審核手續后,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仍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請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申請認定。 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術轉讓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規定,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同時規定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從以上規定看,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范圍要小于營業稅優惠范圍。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并沒有限制母子公司之間交易行為,即可以認為關聯企業之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處理財稅[2010]111號第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母子公司之間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在無明確限制規定前,可以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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