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屬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也不屬于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的單位,購買房產、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仍是契稅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契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追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購房者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行為屬于民事代理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代理人未能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代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賠償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處罰的罰款和加收的滯納金。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代收的契稅稅款,屬于占有國家稅款行為,稅務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賦予的權力,對占用稅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予以追繳并作處罰。
二、關于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三、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由于目前地方稅務局征管的其他稅種納稅申報時間都統一規定為每月的15內,為了方便納稅人申報,所以也將契稅的納稅申報時間調整為至次月15日內。
四、關于契稅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關于“納稅人應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規定和第十一條有關“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證”的精神。我省明確的契稅納稅期限有兩層意思:一是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日止,此期限不超過90天的據實核定納稅期限,即辦理產權證之前,必須繳納契稅;二是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日止,此期限超過90天的,以最長90天為納稅期限。超過納稅期限未完稅的,地稅征收機關將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五、關于征管措施
(一)嚴格執行“先稅后證”規定
稅務機關協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時,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對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進行審核無誤后,向納稅人開具契稅繳稅票據和繳稅證明,作為納稅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證件的憑據。對購房者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代理人應做明細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分明細開具每戶購房者的契稅繳稅票據和繳稅證明。
(二)嚴格執行“多退少補”規定
對以下幾種情形的,根據納稅人申請,可以執行稅款“多退少補”和“退還”規定:
1.根據建設部門實際驗收測量的面積為憑據,購房者驗收、入住、辦證后的實際納稅依據與已繳納的契稅依據之間存在差異的,對已征契稅稅款予以“多退少補”。
2.購房者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購房者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代收代繳契稅的,因各種原因把房屋退還給原房地產開發商的,凡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未還完貸款房屋權屬證書抵押在銀行),已征契稅不予退還;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已征契稅予以退還。
3.購房者未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交易雙方已簽訂商品買賣合同,買方已繳納契稅,但因各種原因最終未完成交易的,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后,對已征契稅予以退還。
4.對購房人自行轉售(更名),凡未將房屋退還給開發商,開發商也沒有退還購房款給原購房者,這種行為不能視為退房,屬于自行轉售行為,原購房者已繳納的契稅不予退還,并對其自行轉售行為依法征收相關稅費。
后續文件——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申報繳款期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