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設方支付施工方內蒙建設廳頒發的自治區級安全文明工地獎勵金,施工方是否繳稅?開具何種發票?
答:《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評選辦法的通知》(內建建[2007]118號)第十三條規定,經自治區建設廳審定,被授予自治區級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工程項目,發給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與施工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榮譽證書、榮譽獎牌、獎杯(示范工地),并記入企業安全信用檔案,各盟市可根據實際制定獎勵辦法。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施工方被授予自治區級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工程項目,建設方給予的獎勵資金,屬于施工方取得的獎勵費,為施工方取得的價外費用。施工方應繳納“建筑業”營業稅。施工方應向建設方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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