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稅范圍界定 1、直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征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3、免稅范圍界定原則 (1)自2014年9月1日起,直接及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即“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不論直接或間接提供,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2)單獨的代理報關、代理報檢,不屬于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二、免稅備案要求 1、備案要求 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才能享受免稅優惠,已完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備案的無須重復備案。
未完成備案的納稅人應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流轉稅稅收優惠備案表》,從10月1日起(申報所屬期為9月),納稅人針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進行免稅申報。未按規定完成備案手續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2、放棄免稅 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如納稅人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不能針對不同的委托人或業務類型,選擇部分享受免稅政策,部分放棄免稅。
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核算管理要求 1、發票開具 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普通發票。放棄免稅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收入核算 如納稅人同時提供國內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且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享受免稅政策的,應當分別核算其銷售額,納稅人應按照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逐筆核算,反映收入構成明細,不得混淆收入項目及類型。
3、進項稅額劃分 納稅人購進貨物、接受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屬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部分,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4、備查資料 享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應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合同、提(運)單(或復印件)、金融機構結算證明等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并填寫《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收入明細表》,包括委托人、合同編號、提單號、發票號碼、航次車次、起運地、目的地、國際貨代免稅收入等,以備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