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海關繳款書抵扣管理辦法的公告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1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海關繳款書,需要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即:由原來的“先申報后比對”調整為“先比對后抵扣”。
一、納稅人6月30日之前取得的海關繳款書,7月納稅申報期仍按原采集方式申報抵扣。7月納稅申報期后,納稅人取得的海關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二、我局已在網上申報系統中開通了海關繳款書數據采集及比對結果接收平臺,納稅人可登陸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上申報系統的“海關憑證辦理”,網上辦理海關繳款書的報送、取得接收結果、查詢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等相關事項。
納稅人按照“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報送的海關繳款書,可于8月1日起,在納稅申報期內通過上述平臺查詢下載稽核比對結果。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1號)文件的第六條規定處理。
詳情請登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或咨詢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到申報大廳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