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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6]32號 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營業稅先征后返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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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營業稅先征后返還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6]32號 發文日期:1996-04-17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8年第48號),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民航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照章征收營業稅,所征稅款由財政部門予以返還,用于機場建設。具體操作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法規的通知》([94]財預字55號)第三條第(五)款的法規辦理。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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