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聯合下發的《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年金,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本期《南京稅務》將為廣大納稅人解析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年金個稅延遲到領取時繳納 南京某檢驗中心,在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為職工辦理了企業年金,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根據以往政策規定,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沒有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同時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單獨計算。該中心2012年繳納了年金部分個人所得稅105305.27元。 如今,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相關規定,適用的稅收政策發生了如下變化: 年金繳費時: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超過上述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領取年金時: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這家檢驗中心在計算年金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只就超過部分計算繳納,正常范圍內的,可以延遲到個人退休領取時,按規定計算繳納。
實行企業年金遞延納稅需備案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新政策和新規定,特別是對我們準確掌握企業年金遞延納稅備案規定非常及時。”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財務部吳主任如是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發生變化后,針對轄區內實行年金制企業較多的實際,江寧地稅局立即對這些企業開展了專題納稅服務。 稅務人員對實行企業年金遞延納稅備案具體規定作如下解釋:一是企業在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獲取企業年金方案批復函、受托機構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備獲得年金計劃確認函后,企業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江蘇省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計劃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并附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批復函和年金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二是分(子)公司加入總(母)公司年金計劃的,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備案表》時,應附總(母)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批復函(標注哪些子公司加入本年金方案)的復印件和該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計劃確認函的復印件。三是本通知發布前已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本通知發布后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應在拿到計劃確認函的一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四是對于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年金方案、計劃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在重新報備企業年金方案得到批復后或變更年金基金管理人重新報備得到計劃確認函后的一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超過年金繳費比例部分應繳稅 近日,稅務人員在對某企業檢查時,發現其所有員工的年金繳存金額一樣,但工資卻是由3000至8000元不等,部分員工們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數額遠遠超過了其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對于這超出的部分沒有繳交個人所得稅。稅務人員指出這是不正確的。 根據規定,對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稅務人員進一步解釋: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事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且不能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超出部分應并入該職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最終,該公司按規定補繳了相關稅款及罰款。 新舊年金政策銜接備忘 “以前是繳費的時候納稅,現在新的年金政策出臺了,交稅的環節向后移了,職工怎樣領取企業年金并繳納個人所得稅,領取年金的時候兩個政策怎么銜接啊?”某企業財務負責人就新舊政策銜接的問題提出這樣的疑問。 稅務人員解釋,按照新的年金政策,需要在領取年金的環節交稅:一是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年金的,應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稅率來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需要平均分攤計入各月,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每月分攤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這些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前,也就是年金新政出臺以前就已經開始繳付年金,由于之前已經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在新政策實施之后領取年金的,可以從其領取的年金中減除新政策實施之前單位和個人繳費時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新政規定的方式納稅。如果是個人分期領取年金,那可以按照新政策實施前已經繳付的年金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后的余額,按照新政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李燕歐小浩朱代全劉立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