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1
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4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稅款:
(一)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納稅人;
(二)承擔政府任務的納稅人;
(三)全部停產的納稅人;
(四)遭受自然災害及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二、對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的納稅人,申請減免條件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相關工作要求:
(一)納稅人申請辦理減稅免稅事項時,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3]532號)中的有關規定,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申請書》、《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報告書(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報告書(四)》及附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銀行對帳單》,一并報主管稅務機關。
(二)減免稅程序按京地稅征[2003]532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三)各局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若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市局。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