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系統公告[2014]13號 2014-4-14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特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準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4年3月1日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的業務規則、服務指南中援引的修改前《公司法》條文,調整為適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對應條文,具體調整情況詳見附件;2014年3月1日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的業務規則、服務指南,將直接援引修改后《公司法》條文。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條規定的六項掛牌條件不變。現行的掛牌條件中未對申請掛牌公司的注冊資本提出高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別要求。申請掛牌公司的注冊資本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可,但特定行業申請掛牌公司注冊資本須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的要求。
三、公司申請掛牌時注冊資本須繳足,主辦券商、律師、會計師應依法核驗股東出資,評估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評估工作的規范性,確保申請掛牌公司的出資真實、足額。針對2014年3月1日前申請掛牌公司的設立、增資等,主辦券商、律師、會計師應按照既往規定核驗出資并提供驗資報告;針對2014年3月1日后申請掛牌公司的設立、增資等,股東應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出資手續、履行出資義務,主辦券商、律師、會計師應加強股東出資的核驗工作,核查股東是否按公司章程規定出資,制作核查出資工作底稿,提供出資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驗資報告、打款憑證。評估機構應依法開展評估業務,提高評估工作的規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特此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