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4號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部分條款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12/31 來源: 閱讀次數:640 |
|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部分條款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4號 2014.11.28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以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黔國稅函〔2004〕253號)的規定,決定對《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第一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普通發票且屬于以下情形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或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單位(在其代開發票范圍內代開,以下簡稱委托代開單位)申請代開普通發票:……”中第三項修改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但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 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納稅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時,應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未達增值稅起征點和提供免稅服務的應在備注欄注明;持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個人小額銷售額為一萬元以下(不含一萬元)的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證明,到主管國稅機關或委托代開單位辦理代開手續。” 三、新修訂條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部分條款的公告》解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