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之爭主要源于國稅2009年3號函與財企2009年242號文件之爭。部分稅務干部與企業會計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一、稅務同志,你因何不從? 稅務人員抱著2009號函不放,無非是長期以來稅收任務吃緊的緣故。稻草,即使瘦弱至不堪一擊,仍舍不得放棄。試問,在界定工資和福利費范圍上,稅總和財政部哪個權威?倘若都有劃線權,這絕對是國家職能設置的錯誤。但無論怎樣,都應該承認,財政部在這個問題上有更大的發言權。
既然如此,財政部劃好線,稅務局按稅前扣除比例(14%)執行也就是了,卻怎的連財政部確定的福利費內涵也不認了呢?假如財政部沒有明確意見也就罷了,3號函的確在09年初就已出爐,但242號文出臺后,你早應該積極配合了,卻為何別扭至今呢?
二、差異之內容 對比兩個文件,稅務部門在福利費的把握上與財政部規定不同的地方有兩處: 1、已納入工資管理的補貼 財政部認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而稅務部門堅持認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均屬于福利費范疇。
對比可以看出,對非貨幣性福利,兩者基本沒有區別。主要區別在于貨幣性福利的歸屬問題,稅務部門認為統統歸入福利費。而財政部對貨幣性福利,明確規定了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節日補助、午餐費補貼五項納入工資管理,不再作為福利費管理,這也與242號文開頭對福利費的定義描述是一致的。
2、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 財政口徑認為,這部分屬于福利費范疇,而稅務部門的3號函沒有列舉本內容,在實務中,更多的稅務干部認為,如果企業職工除非沒有辦理社會統籌,否則這部分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
其實,稅務部門的作法實在太絕了。眾所周知,一個人從企業退休后,理論上與企業沒有關系了,但特殊國情下的禮尚往來,為避免人走茶涼,企業發生必要的支出也是可以理解的,連財政部尚且對比認同。稅務局不讓扣除實在不近人情啊。
三、未來的趨勢 經濟茶座預測,在不久的未來,財政部所說的“已納入工資管理的補貼”,終將被稅務部門認同為不再屬于福利費。
以通訊補貼為例,雖然3號函沒有明確列舉通訊補貼,但是,都承認文件中并非全列舉方式,而是舉例方式。照此邏輯,即使通訊補貼,也仍然屬于為職工生活所發放的補貼。按稅務口徑,歸入福利費也無可厚非。
但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由于3號函沒有明確列舉,稅務人員明顯膽怯了,天津就明確表示,貨幣化后的通訊補貼、未統一供餐而發放的午餐費補貼不屬于福利費。最近,河北國稅也出臺文件,對以現金發放的通訊補貼和午餐費,不屬于福利費范疇。
有理由相信,其他省份也會陸續做出正確選擇的。大勢所趨,是不以稅務意志轉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