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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疑難問題匯編 |
發布時間:2010/8/3 來源: 閱讀次數: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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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2、問:因市政開發,我公司需搬遷,我公司從政府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3、問:我單位從事鋼結構安裝,2009年度承攬了外市的安裝工程。請問我單位應在何地申報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貴公司提供屬于建筑業安裝勞務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申報納稅。 4、問:企業出租固定資產,租期3年,租金一次性取得,應如何確認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綜上,企業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5、問: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賠償金的支出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6、問:《企業所得稅法》要求職工福利費按實際發生額記賬,請問在發生福利費事項時,是否必須憑合法發票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原則,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合理性”的解釋,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對具體事項具體對待。如職工困難補助費,合理的福利費列支范圍的人員工資、補貼無法取得發票的,有關收據、憑證就可以作為合法憑據,對購買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實物資產和發生對外的相關費用應取得合法發票。 7、問:企業向與企業無關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合法票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并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8、問:企業因資金原因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的借款利息準予扣除,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 9、問:部分集團管理機構沒有經營收入來源,其管理性質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進行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投資性收益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但如果該集團管理機構屬于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公司,其投資收益可作為主營業收入處理。 10、問:財企[2009]242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3號文件中,有關職工福利費范圍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屬于財務管理規范,而不屬于稅收規范。所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必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即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才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11、問:買賣貨物時雙方并沒有簽訂合同,但稅務人員還是要以主營業務收入去折算印花稅,這樣是否合理? 答:印花稅是針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征稅,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應征稅。按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可采取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稅的方式。 12、問:現在買賣二手房還有稅收優惠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13、問:請問固定資產的殘值率可以選擇零嗎? 答: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及使用情況,確定是否預留殘值。如果固定資產使用到期后,沒有任何可利用價值或者變賣價值,可以選擇零。 14、問:代有關單位、部門收取的費用是否要計征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只有同時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才不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項目費用都應并入營業稅計稅依據申報繳納營業稅(前提是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15、問:目前車輛購置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16、問:一次性簽訂3年房屋租賃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因此,一次性簽訂3年租賃合同的,應按3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17、問:建造高級公寓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因此,建造高級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稅。 18、問:企業安裝載人電梯和貨梯供辦公使用,并計入固定資產。在繳納房產稅時是否要并入房產總額計征房產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19、問:個人出租房屋并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半年后雙方解除合同,房東退回多收的半年租金。請問房東是否可以申請退回半年租金的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據此,納稅人可申請退回半年租金的營業稅稅款。 20、問:企業取得的贊助款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六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要繳納營業稅,主要看是否發生了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收入屬無償取得,不需繳納營業稅。反之,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屬于有償取得,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21、問:單位職工食堂的開支,是否可以在計提的福利費范圍內稅前列支?如果沒有正規發票,白條是否可以入賬?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職工食堂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所以“白條”不能入賬,并且不能在稅前扣除 22、問:公司內部高管使用車輛的費用未超過公司規定的額度部分,以現金形式發放給相應個人。請問,發放的這部分費用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3、問:企業年終給客戶贈送禮品,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因此,上述企業年終給客戶贈送禮品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24、問:企業為擴大銷售開展打折促銷讓利活動,應如何確認銷售收入金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 25、問: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中,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也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要求的收入為準,即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26、問:職工集體宿舍樓折舊及日常修繕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如果該固定資產屬于企業所有,其所發生的折舊費及日常簡單的修繕費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7、問:退休人員取得的過節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離退休人員取得過節費,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離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即離退休人員當月從原任職單位取得各項生活補貼、獎金、實物等,在減除費用扣除額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8、問:年終獎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稅額: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當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以后的余額,按照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1個納稅年度以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29、商品房買賣是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還是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0、納稅人支付的土地閑置費及契稅滯納金是否可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答: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對于企業因違約而承受的處罰性開支,如土地閑置費及契稅滯納金等,不屬于按稅法規定正常開支的成本費用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稅金的范疇,不能作為扣除的項目金額。因此,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能作為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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