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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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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請問,是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之和,還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合并,對其扣除比例進行調整,二者合計后按規定標準在稅前扣除,不再分別按各自比例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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