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物業公司無償使用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房屋,無法取得房產原值。物業公司應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七條規定,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應代繳納使用房屋的房產稅,計稅依據以房產原值為基礎確定。 對于無原值房產如何確定計稅依據,個別地區有過明確的辦法及規定,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當地執行口徑。 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03]62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使用無原值房產,應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內,填寫《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申請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 第三條規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無原值應稅房產計稅價值核定申請表》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定應稅房產計稅價值及年應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稅額,并書面通知納稅人。 第四條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房產計稅價值,在計算應納房產稅時,不再減除30%;在計算應納城市房地產稅時,應納稅款不再減免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