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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地稅政一[1999]29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證券交易收費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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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證券交易收費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閩地稅政一[1999]29號 發文日期:1999-06-16 各地、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地(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 為統一證券交易收費營業稅政策,加強稅收管征,經專題調查研究,現就證券交易收費若干營業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證券公司(含營業部,下同)從事證券交易應以其取得的收入全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包括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上交所、深交所的費用(如:經手費、過戶費、證管費等)以及返還給股東的傭金不得從收入中扣除。 二、證券公司代收的印花稅能單獨反映的,可從收入中扣除不征營業稅;不能單獨反映的,應并入營業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三、證券公司設立非獨立核算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服務點提供信息咨詢和電話委托證券交易等服務,其辦理證券交易取得的傭金及其他各項收入應由證券公司申報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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