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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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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須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企業的范圍(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二)跟蹤管理期間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業,無論其關聯購銷金額及其他關聯交易金額是否達到規模限制條件,均應準備跟蹤管理年度的同期資料;(三)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關聯購銷金額及其他關聯交易金額規模,均應準備發生虧損年度的同期資料;(四)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權結構中,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五)企業關聯交易屬于預約定價安排執行范圍的,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二、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備案準備、保管和提供時限要求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期準備、保管和提供同期資料:(一)對于2008年的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相關企業(包括處于跟蹤管理期限內的企業及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且發生虧損的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應在2009年12月31日前準備完畢,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二)對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相關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三)對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仍處于跟蹤管理期限內的企業,應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將準備的同期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四)對于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其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發生虧損,應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將虧損年度的同期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五)對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同期資料,如企業集團需合并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允許企業延期準備,但準備時限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六)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昆山市國家稅務局 2009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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