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眼下保險公司積累的這點需要交納所得稅的大災準備金,真的距離他們要應付的大災風險還差得很遠。
該公司按照現行費率,和本省過去多年賠付數據運用有關模型所做模擬,小麥保險發生150%、190%賠付率的概率,是3.61%和2.01%(即約27.7年和49.8年可能發生一次),水稻保險發生150%和180%賠付率的概率,是8.83%和4.02%(即約11.3年和24.9年就可能發生一次),而玉米、大豆、棉花保險發生150%和190%賠付率的概率,是7.26%和3.87%(即約31.5年和25.8年可能發生一次)。這就是說,要長期經營農業保險,應對11年到50年一遇的150%-190%的賠付責任,必須積累起相當于當年保費收入兩倍以上的大災風險準備金。要對付190%以上的大災風險,需要積累的大災準備金就更多。
我國稅收部門在長時間里只給農業保險免交營業稅的優惠,只是近年才配合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制定出對大災準備金減少征收所得稅的政策。筆者不了解制定上述稅收政策的充分科學依據,但個人認為,出臺這個對農業保險大災準備金減少征收所得稅的政策,似乎還沒有給農業保險解決多少實際問題。因為大災準備金需要積累到當年保險費的數倍,而不是25%,達到對付20年、30年、50年一遇的災害損失規模,才有意義。如果只鼓勵積累相當于當年保費的25%,其實沒有多少意義,因為它起不到應付大災風險的作用。
免稅和保險費補貼的政策取向是相同的
最近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提出要“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里面包含著一系列相關政策的含義,其中包括財政給農業保險費的補貼和稅收優惠。
對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和稅收優惠的理由,主要歸結為農業保險的風險較大而且頻繁。據美國學者Miranda和Glauber1997的研究,美國農業保險損失賠付的變異系數(也稱離散系數)是86%,而其他財產(例如企業財產、家庭財產、運輸工具等)保險損失賠付的變異系數是8.6%,就是說,經營農業保險的風險是經營一般財產保險風險的10倍。其實,從農業保險的費率(包括農業保險標的的純損失率和經營費用率)也可以反映出來。
在我國一般財產保險的費率是1‰,甚至更低,而國內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在2%至15%之間,甚至更高。就是說,農業保險的費率是一般財產保險費率的20至150倍以上,而農業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收入只有城鎮居民的1/3不到(2011年)。所以,對國家、對政府,也對全國老百姓都有非常重要意義的農業保險,如果只由農民出錢購買,就不可能有一個商業性經營的市場,農業保險這種現代農業風險管理的工具就不可能應用。國外100多年來的經歷和我國近30年的實踐都證明了這個事實。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市場失靈”。市場失靈,就要政府干預,政府補貼保險費和免稅或稅收優惠是重要的干預手段。在國外除了財政補貼外,稅收政策不是優惠而是免除。
財政補貼農業保險和對農業保險免稅或者稅收優惠,都是為了讓農民“買得起”,也使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精算費率在正常情況下“賠得起”。但因為如上所說,農業保險風險損失的變動性太大,發生巨災風險的機會較多,為保證農業保險經營的穩定性,才特意允許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在一般責任準備金基礎上,設立“巨災準備金”(曾經有的地方稅務部門,以為設立該巨災準備金是為了逃避所得稅)。這個準備金與責任準備金的性質是一樣的,實際上是“第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一種負債,不能也不可能等同于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它也不能任意處置,更不能拿來當紅利分配。
在我國,中央和地方的農業保險費補貼已經達到80%,試想,一方面,財政給農業保險補貼;另一方面,又通過對這種大災準備金征收高比例的所謂“所得稅”收回去,其中還包括20%農民交的錢。這似乎有些矛盾。筆者對稅收理論和實際問題沒有多少研究,但是,財政和稅收的政策取向是一致的,二者應當是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抵觸才對。
國外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免稅的實踐和理由
據世界銀行2010年調查統計,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筆者不了解是否所有這些國家都對農業保險實行免稅政策,但筆者了解一點比較典型的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的稅收政策和法律,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家,他們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都是實行免稅政策的。
這種法律規定絕不是因為美國很富,看不上農業保險稅收這點小錢。而是將這種免稅政策建立在對農業保險經營風險規律的認識,和農業保險是國家支持農業穩定發展和保障農民收入穩定的政策目標上。不然的話,在美國74年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歷史中,不斷有人對其財政和稅收政策提出質疑、批評,要求政府削減補貼,但歷屆政府還是堅持了這項政策,而且為了鼓勵更多農民參與,不僅免稅政策從未改變,財政補貼比例也越來越高,由最初的30%左右提高到目前的60%以上,加上管理費補貼,總補貼率達到80%左右。實施補貼的保險標的和險種已經覆蓋了幾乎所有農作物,并由最初的只保農作物擴大到飼養動物。
加拿大農業保險發展也基本上是這種軌跡。在免稅和高財政補貼政策的鼓勵下,該國農民參與自愿投保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比例(以農戶計)達到85%到90%。其各省的農業保險公司雖然遭受不止一次大災襲擊,但還是逐漸積累起幾倍于當年保險費的、既不上交財政也不征收人任何賦稅的“大災準備金”(他們不叫這個名稱,而叫“經營結余積累”)。筆者2012年7月訪問加拿大安大略省農業保險公司時得知,該公司在這種免稅政策的支持下,積累的該基金有6億多加元,相當于2012年保險費收入的兩倍,不過今年夏天的旱災要花去這筆積累的很大一個份額。
中國有中國的國情,不必照搬照抄外國的政策,《農業保險條例》中也說要對農業保險給予優惠政策,并沒有說給農業保險免稅待遇。但到底優惠到什么程度、征收什么稅種、優惠或取消什么稅種,如果應當征收,征收多少更加科學合理,恐怕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以筆者之見:
1.對農業保險經營免除營業稅政策應當按照《農業保險條例》的精神,適用于農林牧漁業保險,覆蓋種植業保險、林業保險、養殖業保險和涉農保險。
2.對農業保險征收企業所得稅要適當,對承擔賠償責任的大災風險準備金不應征收所得稅。因為這不是利潤,而是一種責任準備金。其實,用免稅政策鼓勵保險公司多多積累大災風險準備金,不僅對保險公司自己,對農民、對政府都有好處。
3.退一步說,即使一定要對這部分基金征收所得稅,也應該大大提高納稅門檻,例如,大災風險準備金累計超過本公司當年毛保險費收入的160%、200%或者300%以上部分,可以征收“所得稅”。因為據筆者了解,有的保險公司只承擔160%、200%或300%的賠付責任。并且可以規定不得隨意將大災準備金轉移用途,或轉入利潤或資本公積等,對于轉移用途的資金部分應當征收所得稅。目的就是鼓勵保險公司積極建立和積累大災準備金,使其能夠真正應付大災風險損失的賠付責任,把政策性農業保險做得長久。
4.對于進入保險公司利潤的那部分資金,無論是利潤還是資本收益,適當征收一點“所得稅”是有道理和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