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漳地稅發〔2010〕51號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9 |
|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的補充通知 漳地稅發〔2010〕51號 2010.6.23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現將《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閩地稅發[2010]117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土地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一、根據國稅發[2010]5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平均預征率改為:漳州市區(含直屬、薌城、龍文、外稅)、龍海市和漳州開發區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別墅5%;其余各縣、常山開發區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別墅5%。對增值率明顯偏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單項預征率,單項預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預征率,具體預征比例由各縣(市)、區局確定。納稅人在財務賬冊上應對適用不同預征比例的房地產分別核算,對不能分開核算的,從高適用預征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對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及時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二、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國發[2010]10號、國稅發[2010]53號文件精神,有針對性地選擇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項目作為土地增值稅重點清算審核的,薌城區、龍文區、龍海市和外稅分局不少于3個。三、各級稅務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房地產,涉及土地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進行清算。四、各級稅務機關對在代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中介機構,應通報全市地稅系統,取消其地稅所有業務的代理資格。五、各級稽查部門對管理部門按規定移交稅務稽查的項目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核查,同時對管理部門已清算審核的項目及時組織抽查,每年抽查面不低于10%。市外稅分局管轄項目的移交稅務稽查和已清算審核項目的抽查由市稽查局負責。六、各縣(區、分)局應于6月底前將《土地增值稅清算計劃統計表》、重點清算項目名單和國稅發[2010]53號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上報市局。市局將每月通報各單位清算申報、審核、稽查和抽查進度,今年還將于第四季度組織專項督查。希知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