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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6號 關于韓國進出口銀行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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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韓國進出口銀行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批復 [全文廢止] 國稅函[2006]6號 2006-01-04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你局《關于韓國進出口銀行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5〕2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2005年6月27日,韓國進出口銀行與星宇科技(無錫)有限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500萬美元,貸款利率為同期銀行拆借款利率(LIBOR) 1.30%的浮動利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對利息所得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029號)的規定,同意對韓國進出口銀行提供上述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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