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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地稅明確勞務派遣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原則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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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國稅局和地稅局聯合發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勞務派遣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6號,下稱通知),就勞務派遣單位有關稅務處理問題作出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勞務派遣企業應符合三項條件。具體為勞務派遣企業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勞務派遣企業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雇傭關系。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福利、上繳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下同)和住房公積金。 關于勞務派遣的收入確認問題,通知指出,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下同)確認收入。 關于營業稅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憑證,通知提到,勞務派遣企業在計算營業稅時允許扣除的范圍包括: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上交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通知要求,勞務派遣企業應以為被派遣勞動者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憑證。 其次,關于工資、保險和三項經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明確,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合理的工資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可以稅前扣除。用工單位不得稅前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各項費用。勞務派遣企業應為每個被派遣勞動者獨立開設銀行帳戶,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貨幣形式的報酬,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支付的方可稅前扣除。勞務派遣企業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和標準據實列支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可以稅前扣除。 通知最后還提到發票的開具問題。通知要求,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應全額開具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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